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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凌晨4时许,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葛公镇一木材加工厂烘干房发生火灾,大火燃烧猛烈,险些火烧连营。事发后,当地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最大程度上挽救了火灾损失。
消防部门赶到现场后发现,只见起火的烘干房位于木材厂的最后方,四周摆放着密集的木材成品,烘干房一旁的锅炉房已被引燃,但火势已被控制。据现场观察,烘干房内燃烧的物质均为木屑,由于空间密闭,一打开门,浓烟和火舌便会向外冲出,一旦火势不能及时控制,燃烧蔓延,后果将不堪设想。
消防人员立即出两支只水枪,一面将锅炉房的残火熄灭,保住四周木材货物,一面打开封闭的烘干房,将浓烟进行稀释,堵截火势蔓延。火势得到控制后,消防人员将周围残火扑灭,检查是否有复燃可能。经过三十多分钟的紧张处置,火势被彻底扑灭。
事后据报警人张师傅介绍,火灾可能是因为烘干房里面温度过高所致,当时厂里员工都在睡觉,还好隔壁茶叶厂有人在值班,发现烟之后赶忙告知厂内员工,否则后果真的不堪设想。据了解,员工得知起火后,第一时间组织自救,拨打119报警,厂区附近也有消火栓,员工平时组织过培训,一边控制火势,一边等待消防人员处理。由于报警及时,处置得当,损失并不严重。目前,火灾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是主管审批的各职能部门缺乏相互制约机制。长期以来,在木材加工企业审批过程中,各主管部门之间没有完全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造成许多分布在乡村的木材企业在建厂之期漏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就投入生产,造成先天性隐患突出。
二是木材加工企业多是简易建筑,耐火等极低。从事木材加工厂的生产车间和库房有的是租用居民住宅,有的则是用木板石棉瓦(油毛毡)搭建,形成绝大多数木材加工企业都是耐火等级低的简易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必将助长火势的迅速蔓延扩大,给防火、灭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是规划不合理,违章用电、用火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受到土地的限制,大部份木材加工厂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空间,布局随意性较大,厂内的生产区、木材堆场、库房、生活区等混为一体。电气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厂内私拉乱接电线、电线老化、穿越可燃物的线路不穿管保护,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自备发电机、柴油机加工,在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周围堆放原料和成品等现象普遍存在。
四是消防基础设施和灭火器材匮乏。木材加工企业大多数设在郊区和离市区、县城较远的地段,在那些地段没有公共消防给水管网。而多数加工厂房消防灭火器材配备不足,有的缺乏保养失效。
五是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大部分木材加工厂无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无安全操作规程,一些企业虽有一些简单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但只能做到制度上墙,口头落实。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不能及时改正,只做表面文章。
六是自防自救能力及消防安全常识教育有待提高。小型木材加工企业只注重生产经营,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大部分企业主及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知识匮乏,自防自救能力差。对木屑废料不及时清扫,对机械设备和消防器材不及时保养检查等现象突出,不能正确使用现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一旦发生火灾,不知道该怎样进行火灾的扑救、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一是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各项审核工作,从源头上堵住火灾隐患。
在木材加工厂建厂之初严格各项审核制度,特别是建筑防火审核和验收,是避免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当地的工商、林业、消防等各相关部门应相互联系、联动管理、严把建审关。企业主应将建筑施工图和厂区的规划图送消防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对没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的单位,建设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对消防验收不合格和未经消防审核的加工企业,林业、工商等不给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二是加强消防组织建设,保证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大多数木材加工厂远离消防队,许多地方交通、通讯不便,因此必须着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首先建立防火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员,做到有专门组织、专人抓企业防火工作。对企业的消防设施器材专人管理、维修,对消防安全作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对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其次要建立规章制度,层层制定责任制。责任到位、齐抓共管、把消防安全工作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
三是加大消防的执法监督力度,适时开展治理,规范木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执法监督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基本手段。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要督促其当场改正,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边生产边改正,对一些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停业整改,对拒不改正和无法整改的单位,要采取调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搬迁改变用途等强制措施解决。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木材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应注重督促落实解决以下问题:
1、督促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自检自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消防工作。
2、对本地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木材加工厂房的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和防火间距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目前仍在使用的易燃建筑应要求逐步加以改造。
4、木材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烤房、料厂、生活区要分开设置,并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对无法留足防火间距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5、要求木材加工厂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6、木材加工厂车间内堆放的木材量要严格控制,不得存放过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时运走。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
7、木材加工生产中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内。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8、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
9、督促木材企业落实基本的消防灭火设施和器材、修建消防水池并保证消防水源充足。
10、不得在木材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并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11、加强干燥工序的防火措施,改进和淘汰一些落后的、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工艺。
总之,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要靠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高度的重视,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做到重点人员培训到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到位,重点部位防范措施到位,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到位,火灾隐患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管理不留漏洞、不留死角,从而使企业的消防安全行为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为木材加工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安全保障。